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议案相关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有关代表议案的提出、处理、办理情况,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苏州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