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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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