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在代表议案提出、处理、办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常务委员会可以予以表扬与宣传。

代表议案办理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代表议案,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或者对办理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