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召开现场会、进行工作成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定期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情况。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了解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召开现场会、进行工作成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定期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情况。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了解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