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机关、组织一般在代表议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如交办之日至当年年底不满六个月的,在当年年底前报告办理情况。

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代表议案,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办理完成之前,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