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交办的代表议案,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的目标、时限、责任分工、方法步骤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对需要跨年度的,办理方案还应当有分年度的计划安排。

有关机关、组织在代表议案办理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