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管理系统,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管理系统,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