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各方意见的听取和采纳情况,议案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分析结果,以及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等。

对代表议案的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可以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将代表议案列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三)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列入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划、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