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审议、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