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决定前,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附议代表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未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附议代表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代表不足十人的,对该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决定前,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附议代表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未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附议代表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代表不足十人的,对该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