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并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经研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应当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席团可以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