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发展和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数据开放流通和应用创新,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