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主体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据企业,开展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鼓励数据产品、服务以及商业模式创新,支持企业整合数据业务资源,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创新业务形态,提升数据价值链的专业性与规模效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