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热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职责和权责清单、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等,健全、细化诉求事项派单目录并动态更新。对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热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
热线工作机构对职责明确、管辖清晰的诉求事项,按照派单目录直接派单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派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服务表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热线工作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承办单位。省热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派单异议审核机制。
热线工作机构对职责不清、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或者需要多个承办单位协同办理的疑难复杂诉求事项,提请热线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由热线主管部门商请机构编制、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职责界定。
热线工作机构派单时,应当由职能部门办理的诉求事项不得派单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理;应当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其作为主要承办单位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