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华侨博物馆、侨史馆、侨文化馆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华侨历史名人故(旧)居、华侨博物馆、侨史馆、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资源,通过组织公开课、专家讲座、主题展览等形式宣传展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打造互动式、沉浸式展陈场景,提升展示与传播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