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规定。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形成时间、认定时间、历史和文化信息等内容,公开相关保护责任人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鼓励运用数字化手段进行展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