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