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