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车行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路肩、隔离带、分车岛以及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车行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路肩、隔离带、分车岛以及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