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三条有效依附在市政设施上的其他管(杆、桩)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相关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施丢失、损毁、移位、废弃、标识不清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移除;存在安全、环境保护隐患的,还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