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全面落实林长制,建立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长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林长制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林长制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