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进行采伐。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采伐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