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财政、土地、科技等森林保障政策,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林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林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