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财政、土地、科技等森林保障政策,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林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林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