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林地经营权集中收储和基础设施配套,吸引社会资本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经营。

鼓励国有林场发挥资源、人才、技术等优势,合理发展林下经济,创新国有林场经营模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