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地范围和用途应当保持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