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二十八条有效对适宜飞播造林的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有计划地开展飞播造林。飞播造林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实行定期封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