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修复等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