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防灾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定期进行防御演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