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设立显著警示标志,将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的接收和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