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明确一名以上气象信息员,并负责传递预警信息,上报灾情,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信息员纳入地方应急救援队伍,联合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信息员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