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