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