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时限内为燃气用户及时安装、改装、维修管道及燃气设施;
(二)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燃气销售价格;
(三)建立健全免费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对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紧固件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通气前,应当对所有燃气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和非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分别在采暖期前、后进行;视情况加强对高龄老人、独居老人和残疾人等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
(四)入户安全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
(五)入户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燃气器具以及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是燃气企业的工作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六)燃气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