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