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完善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估。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口岸物流、地方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