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