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教育、科技、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对接合作,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以及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深入实践中国特色学徒制。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用工需求等信息,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以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