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增设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提前通报制度,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预警。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设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