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优化代偿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