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合作机制,组织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供应链协同等活动,支持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