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