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