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