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四条有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对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