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支持发展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资金管理;

(四)办理申报项目;

(五)人力资源服务;

(六)能耗和碳排放管理;

(七)制定、分配排污指标;

(八)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九)开展资质许可、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活动;

(十)其他配置要素资源和提供公共服务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