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监测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等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