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落实国家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统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人力社保、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民营经济统计指标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