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统筹食材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火锅产业供应链企业共建共享仓储设施,共享冷链物流信息,推广集约化配送,完善火锅产业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