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工作体系,推进重点领域数字化应用建设和使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