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建立对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标准体系,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