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创新数字金融应用场景,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业数字化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