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风险预警体系,推动重点综合场景、重点场所、重要风险点全覆盖、全监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